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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资政策文件 1994-12-20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1994年12月20国务院令〔第1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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