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260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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