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0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