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公布)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定以及《地质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价值量进行公正、科学的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普查、详查、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统称为"地质勘查成果"(以下简称地勘成果),地勘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价。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占有的地勘成果资产,在发生产权交易行为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评[1995]27号文"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