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检检〔1992〕29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机床的检验,确保进口机床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结合进口机床检验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机床,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三条进口机床的检验由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自行检验,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机床及其配套件、附件、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检验条款应明确安全项目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