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2-04-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3月司法部公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发展我国的律师事业,提高律师素质,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结合以往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准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需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者才有资格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也应当参加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第三条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调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审合格后,由司法厅(局)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同时授予律师工作执照,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条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于双数年的八、九月间举行。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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