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4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