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5日化工部、国家环境保护局第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的环境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铬化合物生产,防止铬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铬化合物生产企业的设计、建设、生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发展铬化合物生产,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实现大型化、集中化、污染治理规范化。
第四条严禁建设年生产规模七千吨以下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
第五条新建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项目,必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环境保护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