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财金〔1991〕1348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广泛筹措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定1991年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第二条国家投资债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担保。
第三条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国家投资债券公开向社会发行,自愿认购。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偿还期为三年,年利率为10%,自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第六条国家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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