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登记管理,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