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1991-03-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1年3月11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

第四条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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