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10-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闻出版署1995年10月19日

〔95〕新出报1294号

第一条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的原则,执行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熟悉与报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采编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写作能力,胜任终审定稿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 ……
继续阅读(剩余:69.1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311120230713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