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94财综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金”清理欠缴结算工作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