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申请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国资综函发(1994)61号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你公司报送《关于申请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的请示》(深投字〔1994〕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等进行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了全面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核实了国有资本金、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及企业法人财产数额;
2。产权关系清晰,债权债务清楚;
3。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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