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0-11-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商字(1990)第59号

为了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对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公司中经批准保留的公司,首次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须向我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保留的文件;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登记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和国家基金表;

(三)财政部门或其认定的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填写《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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