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商字(1990)第59号
为了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对保留公司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公司中经批准保留的公司,首次办理国有资产登记须向我局提供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保留的文件;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登记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和国家基金表;
(三)财政部门或其认定的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填写《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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